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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
武政规〔2022〕4 号
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
各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:
为贯彻落实“碳达峰碳中和” 战略,加快推进全市能源结构清
洁转型,现就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发展目标
紧跟全球氢能产业发展前沿,以技术突破和产业培育为主线,
打造创新研发、装备制造、示范应用协同发展的中国氢能枢纽城
市。
(一)氢能关键技术自主可控。 燃料电池系统、电堆、膜电极
和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国内领先,质子交
换膜、催化剂等基础材料技术取得突破,氢气制取、存储、运输、利
— 1 —用等方 面 形 成 特 色 技 术。 到 2025 年, 电 堆 最 大 额 定 功 率 达 到
150kW,寿命超过 20000 小时,膜电极铂载量低于 0.2g / kW。
(二)氢能产业集群初具规模。 培育一批氢能重点企业,建设
一批氢能与燃料电池研发、检测、认证机构,打造氢能产业集群和
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。 到 2025 年,全产业链年营业收入达到
500 亿元,规上企业达到 100 家,累计产业投资总额达到 200 亿元。
(三)氢能示范应用广泛开展。 探索工业领域氢能替换示范
应用,开展港口、园区重载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点,促进公交、物
流、环卫、渣土运输、绿化养护等领域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。 到
2025 年,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量达到 3000 辆,建成加氢站 35 座以
上。
二、重点任务
(一)实施氢能产业培育工程
1.建设氢能产业园区。 支持主导产业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
产业发展园区,引导氢能相关企业在园区聚集,集中安排项目用
地、报建审批、规范管理等工作。 (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、市城管执
法委、市城建局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,各区人民政府〈含开发区、风
景区管委会,下同〉 )
2.培育氢能龙头企业。 对于本市年销售额达 1000 万元( 含)
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,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
收入 2%—5%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
励。 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,各区人民政府)
— 2 —3.扩大氢能产业投资。 对实际投资额 1 亿元(含)以上的新引
进氢能产业项目,各区按照“ 一企一策” 方式给予产业用地、专项
激励政策。 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,按照其增量部
分参照新引进项目办法执行。 对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(含) 以
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,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
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8%给予一次性补贴,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0
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招商办,市经信局,各区人民政府)
4.鼓励商业模式创新。 支持社会资本组建燃料电池汽车融资
租赁平台,通过融资租赁、大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
买成本,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。 加强燃料电池汽车检测能力建
设。 (责任单位:各区人民政府)
(二)实施氢能科技领航工程
5.开展氢能核心技术攻关。 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
大专项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,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 50%
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金支持。 在燃料电池整车及核心零部件
领域设立揭榜挂帅项目,支持开展“卡脖子” 技术攻关。 ( 责任单
位:市科技局)
6.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。 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
产的车型给予奖励。 燃料电池乘用车、中轻型客货车、大重型客货
车车型累计销量达标后分别给予 600 万元、100 万元、60 万元一次
性奖励。 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标准的 50%执行。 单个企业累计奖
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 3 个,累计奖励其他车型不超过 10 个。 (责
— 3 —任单位:市经信局,各区人民政府)
(三)实施氢能设施建设工程
7.完善氢气制储运体系。 落实国家、省关于氢能项目的电价
优惠政策,鼓励绿色高效的制氢技术应用,积极高效利用工业副产
氢,探索在非化工园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开展能源型氢气
制取项目。 加快发展加氢机、控制阀组、压缩机、储氢罐等氢气储
运配套产业。 对氢气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。 (责任单位:市经信
局、市发改委、市应急管理局、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公安交管局)
8.完善加氢站空间布局。 制定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文件,规
范加氢站立项、用地、报建、施工、验收及运营管理。 鼓励油氢合建
站建设,新建加油站按照 50%的比例预留加氢设备安装空间,按照
10%的比例建成合建站,探索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加氢站。 (责任单
位:市城管执法委、市商务局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,各区人民政府)
9.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。 对新建(含已建) 和改建的加氢站,
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,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
备购置成本 50%、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补贴。 对氢气售价不超过
35 元 / kg 的加氢站,按照 15 元 / kg—3 元 / kg 逐年递减的标准,给予
每年不超过 150 万元的运营补贴。 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、市城管
执法委,各区人民政府)
(四)实施氢能应用示范工程
10.探索氢能应用示范。 支持氢能在能源领域的应用,鼓励主
导产业区开展分布式能源、热电联供系统、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
— 4 —示范项目并支持氢能在动力领域的应用。 (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,
各区人民政府)
11.促进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。 以公交车、物流车、环卫作
业车、渣土车、绿化养护车、通勤车等为重点,在市内推广应用燃料
电池汽车 3000 辆,在省内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推广装备汉产核心
零部件车辆 2000 辆。 (责任单位:市城管执法委、市园林林业局、
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公交集团,各区人民政府)
12.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。 对在本市上牌的符合国家
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,参考国家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本市
生产的整车与核心零部件积分,给予车辆购买企业 20 万元 / 分的
财政奖励。 开展燃料电池船舶和叉车应用示范,奖励办法参考整
车核算办法执行。 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,各区人民政府)
13.优化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环境。 除限行桥梁、隧道以外,燃
料电池货车在市内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、限行时段的限制。
(责任单位:市公安交管局)
(五)实施氢能生态培育工程
14.加强规划统筹。 编制氢能产业规划和加氢站布局规划。
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体系,鼓励在汉企业和机构参与
制定氢气瓶检验标准等涉氢应用地方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国家标准和
国际标准,对主导制( 修) 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,所
在区可给予资金奖励。 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、市城管执法委、市市
场监管局,各区人民政府)
— 5 —15.加强人才保障。 对氢能领域符合条件的“高精尖缺”人才,
支持纳入“武汉英才” “车谷英才” “3551”等人才计划,市科技计划
项目予以立项资助。 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“一事一
议”政策支持。 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区在人才支持政策上向氢能产
业予以倾斜。 (责任单位:市委组织部、市科技局,各区人民政府)
16.加强金融支持。 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
机制。 发展氢能创业投资,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
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。 加强氢能企业上市服务,
打造“金种子” “银种子” 上市后备企业,助力登陆资本市场。 (责
任单位:市地方金融局、市财政局,各区人民政府)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
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氢能产业发展的统筹领导。 各区人民政府、
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业务主管及属地管理责任,完善重点项目
集中会办和容缺审批制度,做好氢能产业项目备案、土地供给、报
建审批、资金支持等服务。
(二)加强宣传引导。 发挥新媒体和户外宣传阵地作用,以场
景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为着力点,宣传使用氢能对降低能源消耗、减
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和安全性,消除社会大众对氢能安全的
疑虑,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。
(三)加强安全监管。 各区人民政府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
其责、综合施策,加强氢气制取、存储、运输和加氢站监管,强化燃
— 6 —料电池汽车等用氢装备运行管理,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。 氢能
产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,全面提升产
业全流程安全技术水平。
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 本
意见所涉财政资金由市、区级财政各承担 50%,相关资金申报办法
另行制定。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,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
实际支持金额的标准另行给予区级财政配套支持。 本意见施行前
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。
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
2022 年 3 月 27 日